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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上海天文臺研究生醫療保障實施細則發布時間:2018-06-13 來源: 瀏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教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關于將本市大學生納入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1〕45號)、《關于做好本市大學生醫保過渡期結束后有關工作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4〉37號)要求,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及醫保待遇與上海市居民醫保相銜接的原則,結合我臺研究生狀況,對我臺研究生醫療保障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一、關于參保對象 根據有關要求,上海天文臺在讀的統分碩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職研究生、定向研究生、聯合培養研究生和外國留學生等)將列入學生醫療保障的適用對象。 二、關于參保登記 參加居民醫保的學生按規定繳納下一年度的居民醫保費,同時享受學生居民醫保待遇。 學生實行個人繳費。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執行,并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同步調整。 入學前原享受本市居民醫保待遇的,統一轉為享受學生居民醫保待遇。 學生畢業后至當年醫保年度結束(12月31日)前,未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如發生住院或門診大病,仍由原就讀院校開具相關就醫憑證,受理醫療費用零星報銷事宜。 上海天文臺將按規定為在學研究生統一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三、關于保障待遇 學生住院醫療待遇與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接軌,并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同步調整。 (一) 住院醫療待遇(包括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下同)。 大學生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個人自負2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0%,個人自負3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0%,個人自負40%。 (二) 普通門急診醫療待遇 1.學生在上海天文臺醫務室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臺支付90%,個人自負10%。 2.校外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居民醫保中小學生門急診待遇支付,并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同步調整。 門診標準為: 門急診醫療費用設置起付線300元,年累計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65%,個人自負35%; 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55%,個人自負45%; 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50%,個人自負50%。 四、關于就醫管理與結算憑證 1.學生在本市住院和門診大病實行定點醫療。 上海天文臺指定上海第六人民醫院為學生實行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市六醫院)。 學生在市六醫院住院或門診大病醫療時,應憑入院通知書或門診大病證明,到臺醫務室開具住院結算憑證或門診大病結算憑證,然后再住院或進行門診大病醫療。研究生憑住院結算憑證或門診大病結算憑證在市六醫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屬于統籌資金支付的,由市六院醫院予以記帳,其余醫療費用由學生本人自負。 2. 學生的普通門診應先到臺醫務室就醫,因病情需要轉到醫院就醫的,由臺醫務室開具轉診單,方可前往上海市二級、三級醫院就診。 一年級學生在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習期間發生的普通門診應先到中國科學院大學的醫療機構就醫,因病情需要轉到其他醫保醫療機構就醫的,由接診醫生開具轉診單,經轉診到指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規定回單位申請報銷,未經轉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個人負擔。 學生因病休學及在學校規定的教育實習、課題研究、社會調查等期間居住在外省市的,經醫務室同意后,可至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普通門診醫療。 3.學生在本市和外省市發生急診、住院范圍內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墊付后,在出院或治療后3個月內,由上海天文臺統一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五、結算憑證的領取、保管和使用 住院結算憑證和門診大病結算憑證由市經辦機構統一印制,臺醫務室負責領取和保管。因保管不當或不按規定開具結算憑證,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學生未按規定到臺醫務室開具申請結算憑證,擅自住院或門診大病發生的費用由本人自負。 六、研究生的責任 享受醫療保障的學生應誠實守信,嚴格執行各項醫療保障的規章制度,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單據或通過不正當手段開假憑證給他人配藥等,不予報銷外,將對當事人予以一定的批評和教育。 七、關于貧困家庭大學生幫扶補助 1.本市低保家庭學生的個人繳費及門急診起付線享受政府補助,具體辦法按照《關于本市城鎮低保家庭成員參加本市2011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及門診起付線補助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民救發〔201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本市重殘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以及門急診起付線享受政府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本市居民醫保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其他 大學生納入本市居民醫保后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等的管理,按照本市居民醫保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管理問題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 本細則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上海天文臺 研究生部 二O一八年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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