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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院上海天文臺優秀學生評選條例2017發布時間:2017-10-12 來源: 瀏覽: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秉承中國科學院大學(以下簡稱“國科大”)“科教融合、育人為本、協同創新、服務國家”的核心理念,踐行“博學篤志、格物明德”校訓,上海天文臺“精勤司天,誠信修文”的臺訓,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創新創業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中國科學院大學優秀學生評選條例》和《上海天文臺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二條 “三好學生”的評選條件為: 一、熱愛祖國,崇尚科學,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學風端正,勤奮學習,勇于創新,成績優良; 三、友愛互助,尊敬師長,關心集體,樂于奉獻; 四、明禮修身,勤儉節約,熱愛生活,積極向上。 第三條 “優秀學生干部”同時授予“三好學生”榮譽稱號,評選條件為: 一、符合“三好學生”評選條件的基本要求; 二、積極為學生服務,組織開展有益的學生活動; 三、工作能力較強,業績突出,受到學生的擁護。 第四條 “三好學生標兵”的評選條件為: 一、從獲得“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榮譽稱號的學生中推選; 二、學習成績優異或在科技創新中有出色表現; 三、在思想品德、人格修養等方面,得到公認好評。 第五條 “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條件為: 一、在學期間至少一次獲得“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榮譽稱號; 二、各培養環節考核“優良”; 三、通過學位論文答辯; 四、到國家急需的行業或地區工作就業者優先。 第三章 評選比例 第六條 “三好學生”在研究所范圍內評選,比例不超過研究所在學學生人數的15%。 第七條 “優秀學生干部”在研究所范圍內評選,從各級學生會、學生黨團支部、班委會及學生團體干部中評選產生,比例不超過研究所在學學生人數的2%。 第八條 “三好學生標兵”在“三好學生”評選基礎上,由各研究所評選推薦,國科大綜合評定,比例不超過國科大在學學生人數的1%。 第九條 “優秀畢業生”在研究所范圍內評選,比例為不超過研究所應屆畢業生人數的5%。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每年4月中旬起組織優秀學生評選。7月份表彰“優秀畢業生”;7月份新學年開始時表彰“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三好學生標兵”。 第十一條 各個研究室按照當年的名額數,將“三好學生”推薦名單上報臺研究生部,“三好學生”在各個研究室內部推薦程序: (1)對于1年級的新生,根據學生的成績推薦,課程成績=(∑課程成績*課程學分)/(∑學分),研究生部提供學生的成績(所有成績都列入,在國科大集中教學的學生按照國科大提供的紙質版成績為準) (2)對于1年級以上的學生,根據學生發表文章(正式發表,第1/2作者)的情況,擇優推薦,學生提供的信息,由學生確保信息的準確性,若是信息作假,則取消資格,今后也不能申請。 (3)各個研究室根據學生填寫的中國科學院上海天文臺研究生學期考核表擇優推薦。 第十二條 “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標兵”、“優秀畢業生”由學生本人申請,申請表遞交臺研究生部,由臺評審小組進行評選。 第十三條 上海天文臺所成立由主管領導、教育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導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負責組織所在單位優秀學生的評選工作。以“公開公正、民主推選”為原則,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確定名額評選: 一、應首先征得優秀學生候選人本人同意; 二、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和“三好學生標兵”候選人,在本單位公示5天; 三、對公示通過的人選,報國科大備案、審批。 第十四條 各類優秀學生榮譽證書和獎章由國科大統一制作?!叭脤W生”、“優秀學生干部”和“優秀畢業生”榮譽證書,授權研究所管理發放;“三好學生標兵”榮譽證書由國科大管理發放。獲得優秀學生的相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 如有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行為,一經查實,取消榮譽稱號,追回或公告作廢已發放的獎章和榮譽證書,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上海天文臺研究生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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